0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02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03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04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百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激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说: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百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者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什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05 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除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06生育津贴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07军队干部的十三项补贴免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关于补贴,津贴征税问题,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按照政策规定,属于免税项目或者不属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有 8项,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即:1.政府特殊津贴:2.福利补助:3.夫妻分居补助费:4.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5.独生子女保健费:6.子女保教补助些;7.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费):8 军粮差价补贴。(二)对以下5项补贴津贴,暂不征税:1.军人职业津贴;2.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3.专业性补助;4.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5.伙食补贴。
08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09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说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事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1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2法律援助补贴免税
《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规定: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文章来源:浙江税务
供稿:德清县局
作者:沈怡炜